台湾市地重划结算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36页(301字)

台湾《市地重划实施办法》第9章财务结算中规定:(1)主管机关对重划区内的抵费地,在土地分配结果公告确定后,应立即确定底价,并依法办理公开标售,或按底价让售为国民住宅用地或公共事业用地;(2)主管机关对在每一重划区的账务,应在重划计划书所载重划工程完成后一年内完成结算公告;(3)重划区的抵费地售出后所得价款应优先抵付重划负担总费用,如有盈余时,应以其半数拨充实施平均地权基金,半数作为增添该重划区公共设施建设的费用;如有不足时,应由实施平均地权基金贴补;(4)主管机关应在市地重划完成结算后6个月内撰写重划报告,附带有关图册层报台湾当局主管机关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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