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673页(1100字)

侦查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法所承担的工作。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的主要任务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①查明犯罪事实。这是处理刑事案件的基础。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其他享有侦查权的机关或部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首先需要查明构成犯罪案件的事实。通常在立案之后,要确认犯罪事实的存在,被侵犯(害)的人和物,犯罪的时间和地点,犯罪的手段和方法,犯罪的动机、目的和后果,犯罪人及其同伙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年龄、精神状态等,最终达到侦破刑事案件的目的。为了完成这一项具体的任务,侦查人员就必须认真地勘验犯罪现场,详细询问被害人及其亲属,详细地询问有关证人,经过不断地专门性的调查工件,进而核实犯罪事实的存在,为侦破案件和依法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提供依据。②收集证据。这是全部侦查活动的中心环节。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经过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侦破案件必须有充分、确凿的证据。证据是澄清犯罪嫌疑、查明案件事实和情况、认定作案人的客观依据。没有证据就不能破案,更不能追究被审查人的法律责任。因此,侦查人员在侦查工作中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但不能以刑讯逼供和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③采取必要的强制性措施,防止人犯逃避侦查、审判和继续进行犯罪活动,这是侦查工作的基本要求。侦查中所采取的强制性措施,通常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几种。侦查机关在决定采取强制性措施时,应考虑犯罪嫌疑人罪行的轻重,人身危险性的大小,罪证是否充分确凿,以及是否有逃避侦查、审判或者继续犯罪的可能等具体情况。由于采用强制性措施直接关系到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因而必须持严肃、慎重态度。要防止随意捕人、拘人等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另外,在侦查中,如果案情有了发展变化,对于原先采取的强制性措施,应根据新的情况,分别予以撤销或变更。④保障无罪的人不被追究刑事责任。由于侦查犯罪的复杂性,在已逮捕、拘留或已采取其他强制性措施的人中,可能会有极少数是属于无罪的人。即使是被拘捕的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也存在着有罪和无罪两种可能性。故而在侦查中,特别是在审讯中,既要注意获取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材料和口供,也要注意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的材料,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无罪的辩解,认真检验核实侦查材料的真伪,注意发现侦查中的疏忽和错误,及时进行补救和纠正。经过查证,发现凡是不应该立案侦查的,应立即停止侦查;凡是属于错拘、错捕的,要依照法律规定,立即予以释放,并做好善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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