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62页(522字)

民事诉讼中,应当参加诉讼的人没有参加诉讼时,法院应依法通知其参加诉讼,使其成为案件的当事人。民事诉讼当事人是否应当参加诉讼,参加诉讼后处于什么样的诉讼地位,是由它与诉讼标的的关系决定的,如果基于诉讼标的所涉及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实体权利的享有者或实体义务的承担者有数人而参加诉讼者不是其全部时,应当参加诉讼而没有参加者就会被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以使实体权利义务争议得到全面正确的解决。追加当事人制度就是基于民事诉讼的这一客观需要而设立的,追加当事人既有助于法院全面审理案件,作出正确裁判,也有助于全面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追加当事人一般发生在法院对案件的一审程序中,主要基于必要共同诉讼(见共同诉讼人)引起的,追加的当事人可能处于原告的地位,也可能是处于被告的地位;追加的当事人可能是一人,也可能是数人;追加既可以由原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也可能由法院依照职权主动进行;追加当事人后,诉讼程序继续进行,原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所进行的一切诉讼行为对新加入诉讼的当事人都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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