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市地重划费用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35页(497字)

台湾《市地重划实施办法》第5章计算负担及分配设计中规定:(1)土地所有权人应按规定共同承担公共设施用地和费用项目负担;(2)重划区内的区域性道路、下水道等公共设施,除用地应由土地所有权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负担外,其工程费用可由政府视实际情况编列预算补助,或由政府配合施工;公共设施用地负担包括临街地特别负担及一般负担;临街地特别负担,应按本办法规定标准计算;(3)市地重划区范围以都市计划道路中心线为界的,其临街地特别负担,应按参与重划的道路宽度计算;街廓无法符合重划分配需要的,可在不妨碍原都市计划整体规划及道路系统的前提下增设8公尺以下巷道;(4)重划负担及分配面积的计算,以土地登记总簿所载的面积为准,最小分配面积标准,由主管机关视各街廓土地使用情况及分配需要在规划设计时确定,但不得小于畸零地使用规则及都市计划所规定的宽度、深度及面积;重划后土地分配的位置,以重划前原有土地相关位次分配在原街廊的面临原有路街线的为准,其调整分配方法按本办法规定执行;(5)主管机关在办理重划分配完毕后,应附带本办法规定的图册,将分配结果公告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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