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种子登记实验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74页(499字)

德国种子法律规定,国家品种登记局应对申请登记的品种统一编号,注明品种名称和育种者姓名,并在自己的试验站里进行试验,鉴定品种的产量、抗性、品质、一致性和稳定性,这项试验须进行2年,然后再进行1年农业价值试验。每年试验结束后,要给每个申请登记品种的育种者一份品种试验通告,请育种者决定是继续试验还是撤销。3年试验结束后,应给育种者一个总的试验通告,包括试验的产量、抗性、质量、熟期等。然后请育种者提出农业价值的说明,由品种登记局3人小组作出鉴定,再同育种者进行会谈,最后由3人小组作出是否可以登记的决定。如果育种者对3人小组的决定不服,可以申述,由局长、律师和7名专家进行裁决。如果育种者对上述裁决还不服,可以向联邦政府(法院)上诉,由政府(法院)裁决。联邦政府规定,每年确定登记的品种,都由品种登记局进行发布。每个品种登记的年限一般是10年,超过10年的育种者可以申请延长登记。联邦政府规定国家品种,登记局登记发布的品种,各州农业部种子局的品种鉴定站还应进行2年-4年的试验、示范,进一步地进行宣传、推荐,才能由种子公司大量地生产、经营和销售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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