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内瑞拉全国土改委员会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26页(511字)
委内瑞拉《土地改革法》第154条规定,为实施本法所有的措施,根据本法的规定,全国土改委员会将作为隶属于农牧业部的自治机构开展活动,具有自治的法人地位和自己独特的独立于国家财政的财产,享有“国家财政组织”规章和其他有关立法所赋予的特权和优惠。第155条规定,全国土改委员会的财产包括:(1)目前组成其财产的物资;(2)根据本法的规定,政府为了实行土改将转给他的公共单位的物资;(3)按照本法规定,政府每年应该给全国土改委员会提供的资金;(4)为了土改而征收或拨给的土地和其他物资;(5)农业债券和任何其他可兑换证券的产值;(6)留给全国土改委员会的遗产和赠与;(7)出售小块土地和其他物资的进款以及根据本法的规定,为本法受益者进行常年修缮的回收;(8)来自全国土改委员会所从事的服务和活动收入;(9)其他能够记入资本账目上的收入。第156条规定,全国土改委员会的地址设在共和国的首都,并在一切需要的地方设立办事处或分支机构。在这些办事处中,将驻有按有关条例规定组成和任命的农民代表团。第157条规定,全国土改委员会的领导和行政管理由其领导委员会承担,并根据需要设立局或司。
上一篇:委内瑞拉土地改革协会立法
下一篇: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