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种子制度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73页(215字)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德国注重农作物种子立法。联邦政府于1953年颁布《种子法》。该立法主要目的是为了有效地保护种子用户利益。该法规定,只有国家登记品种才准许生产、经营和卖给用户。政府为加强种子质量管理和新品种保护,颁布了《品种保护法》、《种子贸易法》。《品种保护法》经过多次修订,在品种保护范围、保护条件、品种权授予程序、侵权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内容已同国际种子检验规程衔接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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