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226页(326字)

法律赋予专门机关对案件中有关事项进行检验和鉴定的权力。为了保证鉴定活动的公正、客观和法律严肃性,对同案件有关的各种物证、书证、人身的检验和鉴定,只能由法律授权的司法机关,或根据司法机关的委托而实施,其他任何机关、团体、个人都不得擅自从事司法鉴定活动。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设有刑事技术研究所、技术室(科)或司法鉴定研究所或司法鉴定室,是享有鉴定权的法定机关。它们出具的鉴定书,加盖技术鉴定专用章,方具有诉讼中的法律效力。当某些特殊的专业技术问题,需要委托、聘请其他部门的专业人员予以鉴定时,应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出具委托书,该部门的专业人员仅就委托的事项享有鉴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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