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农业土地政策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22页(526字)

长期以来,法国政府一直重视通过立法来完善农业土地政策,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二次世界大战前,政府于1920年、1938年先后颁布《地产合并法》和《不动产法》。战后,于1945年颁布《地租及土地收益分成制法规》。60年代后,这类立法进一步完善,于1970年颁布《社团产业法》,1975年、1984年颁布、修订《地租法》。特别是在1960年、1980年、1990年颁布《农业指导法》。该法明确规定国家农业政策目标包括:保护和改善未垦和已开垦土地以及已开垦土地的现代化经营;确保土地所有者与农业工人的就业、政府指导的实施、资本对农业的投入以及土地能获得与其他资产同等的报酬;为土地所有者和农业工人提供有效的社会保障;农业劳动和资本的报酬应通过土地的使用状况、农业经营项目和土地所处的经济区域的平均值确定。《农业指导法》在“一般指导原则”一章中还对各地耕地面积进行必要评价作出规定,要求农业部长应通过咨询省农业协会的代表、农业行业协会及地区议员代表,制定行政规章评价农用土地的经营状况。此外,该法第3、4章还对全国地产管理、农村土地整治和农业地区土地的开发利用政策作出具体规定,已全部收录于《农村法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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