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西哥土地权属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56页(474字)
墨西哥《宪法》、《土地法》规定:(1)国家领土范围内的土地原属国家所有的,国家有权将土地转给个人,从而构成私有地产。私有地产只有出于公众利益的需要并通过补偿才可予以征收。(2)只有墨西哥出生或已归化的墨西哥人和社团方有权取得土地。(3)在离陆上国界100公里和海岸50公里的国界内,外国人绝不能取得对土地和水域的直接管辖权。(4)教会组成的宗教团体,不得获得、占有或经营不动产或向不动产投资。(5)社会福利机构不得购置超过本身需要的不动产。(6)商业股份公司不得购置、占有或管理农村地产。(7)保持公有状态的居民点,有权共同享有属于他们的土地。(8)凡缺少公用地的居民点,均应分配到面积符合其居民需要的土地,为此联邦政府将征收多余的土地用于分配。个人分配土地的面积或数额:水浇地或湿地应不少于10公顷。(9)凡超过规定限额(100公顷)的土地应由地产主应在规定期限内分割出来,由地方政府依法出售。对被分割土地的赔偿,应以不超过3%的年利率来逐年偿付本息。地产主有义务接受地方政府所发放的农业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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