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126页(790字)

其行为触犯刑事法律应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在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犯罪人的称谓各不相同,如在立案和侦查阶段通常称为犯罪嫌疑人;在法院审理阶段称为被告人;在判决有罪后及执行阶段称为罪犯。从刑事侦查学的角度和刑事侦查实践的习惯来讲,对犯罪人在侦查的各个阶段中的称谓又有所不同:立案后的侦查中,在没有特定的怀疑对象时,称为犯罪人或作案人;在收集、调取到证明有犯罪事实的证据并用以确认作案人和破案时,通常称为犯罪嫌疑人或作案嫌疑人,如将用证据确认作案人的工作称为“认定犯罪嫌疑人”;在预审阶段通常称为人犯或案犯。

刑事侦查学及侦查实践中所使用的“犯罪人”这一概念,在现行立法中也是有根据的。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1条在列举可以先行拘留的对象时规定:“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等等。第63条在列举公民可以扭送司法机关的人时规定:“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等等。这里都间接地使用了“犯罪人”的概念,如“指认他犯罪的”,实质就是指认他是犯罪人;“正在实行犯罪”,也就是指正在实行犯罪的人。而在第84条第4款中,法条则直接地使用了“犯罪人”的概念;“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上述法条中间接或直接使用“犯罪人”概念的,均是在处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依法应当对行为人采取强制措施或即将采用强制措施的特定情形和环节,这与侦查学上在破案环节使用“犯罪人”的概念基本吻合。可见,犯罪人这一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广义上的犯罪人是指实行犯罪行为触犯刑律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的人,是对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和罪犯的习惯称谓。狭义的犯罪人专指在侦查破案环节,侦查机关用证据确认的实行了犯罪行为的作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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