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127页(1057字)

因涉嫌犯罪被侦查机关追查的人。有证据证明其可能实施了某一犯罪行为并因此受到调查,但检察机关并未对其提起公诉、自诉人并未对其提起自诉的诉讼参与人。在刑事侦查活动中,首先要确定应被追查的人。构成犯罪嫌疑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如被害人或者目击者指认他犯罪的;在其身边或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身份不明有流窜作案重大嫌疑的,等等。犯罪嫌疑人可以被列为侦查对象进行调查。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刑事追诉者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以前被称为“犯罪嫌疑人”,而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自诉人提起自诉以后则称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是法定当事人,是刑事诉讼主体,他所特有的诉讼权利有: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自案件被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提供辩护;对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采取的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对于检察机关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而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有权向检察机关提起申诉,等等。但是,犯罪嫌疑人也负有下列特有的诉讼义务:对侦查人员的讯问,应当如实回答;接受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依法采取的强制措施和实施的调查,等等。

世界大多数国家在进行初期侦查时将被追查人称之为被嫌疑人,当正式确定对被追查人追究刑事责任后又称其为刑事被告人。但也有的国家在侦查阶段始终称其为嫌疑人(日本称之为被疑人),到起诉、审判阶段才称其为被告人。大陆法系国家一般是在预审法官受案侦查或对被追查人拘捕羁押之前称其为犯罪嫌疑人,之后则称其为被告人。英美法系国家一般是在被传讯之前称其为嫌疑人,传讯时起称其为被告人。如在英国,由警察侦查阶段将被追查人称为嫌疑人,从被逮捕和治安法院预审或传讯时起称被告人。在美国,侦查阶段和被逮捕后一般都称为嫌疑人,但从逮捕到初次到案时限很短,联邦和多数州的法律规定为6个小时。从司法官主持的初次到案和传讯乃至被控重罪的预审阶段,均称被追查人为被告人。习惯法和联邦最高法院对侦查阶段保障嫌疑人的诉讼权利提出了严格要求,即侦查官员应保障嫌疑人在侦查阶段享有被告知保持沉默、获得律师帮助、不得迫使自证有罪等诉讼权利。由于被嫌疑人是否是犯罪人、他是否单独或参与共同作案尚未确定,仅仅是侦查机关根据某种迹象而怀疑为犯罪人,故各国法律一般都对保障嫌疑人的诉讼权利作了大同小异的严格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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