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勘验笔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500页(1347字)
勘验笔录的一种。司法人员对刑事犯罪现场勘验活动的文字记载。记载内容由导言、叙事和结尾三部分构成。
导言部分 主要记载:①接到报案的时间,报案人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职业以及案件的发生、发现的时间、地点和经过情况;②侦查人员到达现场的时间;③保护现场人员的姓名、职业,保护现场过程中发现的情况及其所采取的措施;④现场勘验人员的姓名、职务和具体分工情况;⑤在场见证人的姓名、职业和住址;⑥勘验的范围和顺序;⑦勘验开始和结束的时间,以及勘验当时的温度、光线等天气情况。
叙事部分 主要记载:①现场的方位,即现场的具体地点及其周围环境情况。如现场在什么市(县)、区、街道(乡、村)、门牌号码,以及四周的围墙、院落、道路、沟渠、江河、湖塘、山丘、稻田、菜地、建筑物等情况,对现场周围环境中的有关地形、地物,可用“东西南北”或“前后左右”等词加以描述,并注明该地形、地物距中心现场的距离。②现场的全貌,即现场的具体范围和状态,如现场周围的具体界线,现场出入口,被侵害的客体(比如尸体、被撬的箱柜等)的分布状态及其相互关系,以及现场变动和变化的情况。③现场的中心,即出事中心地点的状态,这是现场勘验笔录的重点,一定要写得详细具体,如杀人案件现场,应注明尸体的位置、姿势、性别、年龄、衣着及其附着物、伤痕、尸体周围的血迹及其特征和凶器的种类等情况。④现场的细目,包括现场的遗留物和痕迹情况,即在现场各处发现的犯罪痕迹及其他物证(如凶器、血迹、精斑、毛发、粪便等)的数量及其特征。⑤现场勘验所见的一切反常现象。
结尾部分 主要记载:①采取痕迹及其他物证的名称和数量,包括提取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的名称和数量;②拍照现场照片的种类和数量;③绘制现场图的种类和数量;④一切在场人员的有关声明;⑤现场勘验人员签名或盖章;⑥见证人签名或盖章;⑦笔录制作的日期;⑧笔录制作人签名或盖章。
现场勘验笔录只能由侦查人员制作;笔录的记载顺序应同实地勘验的顺序相一致,以防因记载紊乱而遗漏或重复;笔录的用语必须明确、肯定,不能使用“旁边”、“附近”、“不远”、“较近”、“不大”、“较小”、“估计”、“大约”等模棱两可、含混不清的语词;笔录必须简明扼要,重点突出;勘验中如果进行了尸体检验、侦查实验、人身搜查等,应单独制作笔录,并由主持人、检验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但对上述有关检验应在勘验笔录中加以扼要记载;凡是多次勘验的现场,每次勘验均应制作笔录。对同一现场先后多次进行勘验时,第一次以后的各次勘验均应制作补充笔录。如果一案有多处现场的,应分别制作勘验笔录。
现场勘验笔录可以提供了解现场情况的资料,为研究案情提供依据。由于现场勘验笔录是对犯罪现场情况的真实记载,所以它是证明犯罪情况的有力证据之一。又由于笔录是保密的,所以这种证据对于鉴别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口供的真假,核实案件情况,具有其他证据所不能替代的诉讼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