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501页(1103字)

是以录像磁带记录现场勘验情况的一种手段。这种记录手段比文字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相更加形象、直观。能全面、客观地记录犯罪现场的状况,能如实地记录现场勘查人员的实地勘验情况,记录的事实和情况具有连贯性和完整性。由于录像资料可以在电视屏幕上反复播放,需要详细研究现场个别部位时,还可放慢速度获得慢镜头画面,甚至还可进行静态显示,进而得到固定画面。

现场录像的内容,通常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反映现场勘查人员的组成。包括现场勘查的指挥员、侦查员、技术员以及现场勘查见证人等。这部分内容是现场录像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可编排在整个录像的开始部分,也可编排在结尾部分。对现场勘查人员的录像,通常先用中镜头,将现场全体勘查人员、见证人收入画面,之后转入近镜头分别将每个人员录入。现场录像人员,通常情况下,应将其姓名、职务等录入结尾部分。另一部分是现场及其勘查部分,应当包括现场方位录像、现场全貌录像、现场重点部位和现场细目录像。现场方位的录像点一般应选择在距离现场较远、较高的位置,以便能将现场所在地理位置以及现场周围的环境录入同一幅画面。为达到这一效果,一般要选择短焦广角镜头录制。现场全貌录像,通常是由现场方位的远镜头面画,推出现场的具体位置之后,转入现场全貌画面。现场全貌录像的摄像点,一般是选择在现场中心点,其高度可按一般人身体高度,距地面一米六七左右,以中镜头回转摄录。如果现场中心点无录像条件,也可根据实地情况,以现场中心为中心进行环绕摄录。此种录像,多采用中镜头,有时也用远镜头。现场重点部位的录像点应选择在无物体遮挡处,其画面应由现场全貌录像画面推出,录像方式多采用中镜头。现场细目录像,较之其他录像复杂,技术要求较高。现场细目录像画面必须从现场重点部位录像画面推出,由重点部位的中镜头,变为近镜头的细目画面。在此之后,应按现场勘验的步骤,将其初步勘验和细目勘验的内容收录到画面中。现场细目应置于所录客体的中心,以避免变形,进而保证准确、客观地反映犯罪痕迹及其他物证的形状、大小和其他特征。为了更准确地表现各个痕迹物品的大小,在录制时,可在所录物证的旁边放比例尺。细目录像,多采用近镜头。

在结束现场录像之前,应将勘验过程中所发现和提取的各种痕迹和其他特征,以分镜头方式再现。现场录像的伴音,一种是与录像同步录音,即利用录像机的话筒或外接话筒,在录像的同时,将现场勘查人员的语音录入磁带。另一种是在录像结束后,进行配音。这种后期配音,是对所录画面的口语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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