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合作社股份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14页(634字)
意大利法律规定:(1)任何社员持有的股份总额不得超过200万里拉。农产品加工合作社和生产劳动合作社可放宽到400万里拉。每个股份面值不得少于5000里拉。信贷合作社资本在1亿里拉以上的,每个社员持有的股份总额不得超过300万里拉;资本在1亿里拉以下的,每个社员持有的股份总额不得超过150万里拉。(2)股份凭证上应载明:合作社的名称、地址、期限;建立合作社的文件日期,合作社进行登记的法院名称;股份号码和名义价值;每个股份有无特别的义务;股份持有者的姓名、出生日期、出生地、家庭住址和民族。(3)股份凭证上不必注明合作社的资本总额。股份凭证须由1名管委会委员签字。签字的印刷件有效,但签字原件必须存放在企业登记局(现为法院)。如果股份凭证不符合上述要求,管委会委员应处以2万-20万里拉的罚款。(4)不得以低于名义价值(面额)的价格发行。如果违犯这一规定,管委会委员应处以6个月至3年的监禁和8万-40万里拉的罚款。(5)各股份凭证的价值是相等的,各自代表的权利也是相同的。每个股份凭证分享红利的权利相同;合作社解散时,它们在分配合作社清算后的净资产时也有同等的权利。(6)在年度决算通过之后,管委会可以从赢利中提取一部分用于购买本合作社的股份。(7)股份凭证在接转下年时,应注明购买者的姓名、出生日期、出生地、家庭住址和民族,并在社员名册上注明。也可以向购买者另发新的股份凭证。但不管何种情况,都应经过管委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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