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753页(538字)

①指人民检察院按照立案管辖的范围,对属于自己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的侦查活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的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也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②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以后,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就案件中个别的事实、情况自行进行补充侦查的一项诉讼活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自行侦查。这表明人民检察院自行补充侦查,不仅是人民检察院的权力,也是人民检察院的职责。对于个别事实不清、证据不够齐全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能够自行补充侦查而没有必要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时,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据自己的实际侦查能力,自行进行补充侦查。对于自行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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