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753页(294字)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在诉讼过程中遇有法定回避情形(见回避),自行主动要求不在案件中执行职务的制度。这种制度的实质是通过司法人员的职业自律和自我约束意识,消除可能导致案件得到不公正处理的可能性,使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司法人员自觉退出诉讼活动。审判、检察、侦查人员遇有法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而提出自行回避的,应当分别由法院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在要求未被批准和同意之前,自动要求回避者应暂离职务,但对侦查人员的自行回避要求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有关自行回避的情形无须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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