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小麦销售措施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40页(306字)
澳大利亚1989年《小麦销售58号法令》规定,小麦销售的一般措施为:(1)该法规定委员会可对小麦按季购买和销售。(2)委员会可对购买的小麦进行分类,并且在谷物交易所通过委员会来决定质量标准。(3)委员会购买小麦可以预先付款。(4)委员会可决定报酬及最后的支付款项。(5)委员会经部长允许可以任命商业审计员并可以根据普遍接受的商业实践建立储备账户。委员会必须使用政府当局的会计标准。(6)委员会可被授权从事现金及期货交易。(7)部长可以要求委员会按期出售小麦。(8)委员会应受纳税限制。(9)对没有委员会书面许可而出口小麦的非委员会成员处以罚款及刑事处罚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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