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行政诉讼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288页(530字)
美国行政机关就涉及行政相对人权益的有关问题,依行政程序法或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作出裁决的活动(见美国行政裁判)。美国“行政诉讼”的概念不同于我国“行政诉讼”的概念。美国法律用语中与我国“行政诉讼”一词含意相近的词是“司法审查”(见美国司法审查),即法院应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依法审查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对之作出相应的裁决。但美国司法审查也不完全等同于我国的行政诉讼,在美国,既没有相应于我国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的专门行政审判机构,也没有与我国行政诉讼法相对应的专门调整行政审判的统一行政诉讼程序法典。而且,美国的司法审查与行政裁判有着极密切的联系,司法审查是建立在广泛、完善的行政裁判制度的基础之上的。美国行政机关内设有专司行政裁判职能的类似于法院法官的行政法官(administrative law judge)。美国行政裁判适用的是类似于法院司法程序的准司法程序(quasi-judicial procedure)。美国的行政案件或与行政管理有关的案件,绝大多数都经过行政机构的行政裁判。因此,美国行政诉讼制度是一种既有别于欧洲大陆行政诉讼制度,又有别于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另一种模式的行政诉讼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