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国土调查赔偿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45页(227字)
日本《国土调查法》第5章规定:实施国土调查者,为了进行国土调查,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如事先征得所有者和占有者的同意,可拆除成为障碍的植物和栅栏,可以事先通知占有者,采集该项国土调查土地的土壤、砂砾、水和草木,作为试验材料;对造成的损失,该项国土调查的实施者,必须向蒙受损失者赔偿相当数额的损失。国土调查的实施者,可以设置实施调查所必要的标志和调查设备;任何人不得移动或损坏,以及因其他行为妨碍标志的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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