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斯拉夫农地调整管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39页(267字)
南斯拉夫《农用地使用基本法》第6章土地调整中规定,为形成更大、合理的地块以便为农村发展创造更有利的条件,可对农用地进行调整;土地调整的对象是土地调整地区的全部农用地;如果农业劳动者要求得到农用地,则应从土地调整总额中得到同样作物和土质的相应土地;如农用地所有者不是农业劳动者,有关部门应以货币付给补偿费;在土地调整总额的土地划分给各参加者之后,在财产方面不再必要的公用权、负担和限制应予以取消;土地调整费用和有关投资费用,由土地调整的参加者按照其纳入土地调整总额的土地面积分别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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