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西土地改革机构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28页(413字)

巴西《全国土地改革计划和其他法案》规定:(1)全国垦殖和土地改革委员会是隶属土地改革和开发部的特别自治机构,也是土地改革的特别执行机构,通过其中央和地方的领导机构落实全国土地改革计划、地区土地改革计划和土地改革方案,它在活动中,优先实施本计划的基本纲领,而又不损害补充计划。它的作用还在于培训实行土地改革的人员,在履行这一基本职能时,全国垦殖和土地改革委员会应该制定必要的合适的制度,以便拥有一个灵活的、高效率的和与巴西土地结构变革目标相符合的机构。(2)土地改革的过程,除实际包括在社会上有代表性的组织和实体外,也包括各级政府的各级机构的相互作用。(3)各个地区管理局及州和市的社会经济发展实体应该在其活动领域的特别活动中参加旨在实施土地改革计划的行动。(4)土地改革委员会应当行使法律所赋予的职能。同样,公共和私人教育机构也应在为实现土地改革的统一行动中做出自己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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