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西哥1992年土地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30页(365字)

1992年2月,墨西哥政府决定对村社制度进行改革,并颁布新《土地法》。新土地法主要内容包括:(1)村社成员拥有合法土地权利,经村社全体大会75%人数通过,即拥有充分的权利,可以出卖、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处理自己的土地。但集体性的村社土地,一般均为森林、牧场等,不得出卖,也不得作为抵押。(2)遗产和继承权不再需要优先考虑使村社成员的家庭受益,村社土地所有者可自由选择继承人。(3)村社土地可以出售或租赁给私营企业或法人团体,供其直接经营之用,但这类企业所控制的土地份额不得超过小地主(至多不超过100公顷)的份额的25倍。如果该企业关闭,村社成员而又拥有特别股份的则可享有收回该土地的优惠权利。其目的是鼓励农民同农业企业家相结合,并促进技术和生产的现代化。目前,该土地法正在实施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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