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牧地放牧费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52页(335字)

美国《联邦土地政策管理法》第401节中规定:(1)农业部长和内政部长应联合从事研究,以确定西部11个州内由他们管辖约土地的放牧价值,以便进一步拟订出在该土地上放牧家畜应收的费用标准,此种收费标准应当是无论对联邦,还是对持有在该土地上放牧的许可证或租契的人来说都是公平合理的。(2)将联邦据《泰勒放牧法》的规定对在公有土地上(印第安人属地除外)放牧征收的放牧费及据本节规定,对在西部11个州内的国有森林系统内的土地上放牧征收的放牧费的总额的50%存入财政部的一个独立的账号。可在与某地区的代表或国有森林使用者的代表协商之后,将此款项的一半拨给自该处收取此放牧费的地区或国有森林管理者,用于牧地更新、此类土地的保护和改良。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