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土地利用规划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38页(524字)

英国二次大战后,重视运用立法手段,加强对本国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利用。1932年颁布《城镇和乡村规划法》,经1944年和1971年多次修订后,目前已是英国制定的全国土地管理的重要基本法律之一。根据1971年修订的这个土地规划法,把郡(相当于我国的县)议会作为地方规划机构。也可把两个或几个郡组建成一个联合委员会来统一行使地方土地规划机构的职能,可颁发命令把有关郡组成联合区域,服从联合委员会土地规划管理。对此,可以颁布各种条例。把部分规划职权委托给辖区内的区级议会行使,把某些特定种类有关土地规划许可证申请书批准权委托给地方当局官员行使。该法内容较多,包括15章24个附录,长达27万字。战后,英国还制定了一些与该法相关的城镇及农村土地管理法律,如1946年制定的《新城镇法》;1949年制定的《国家公园和乡村道路法》;1949年制定的《特别道路法》;1952年制定的《城镇开发法》;1975年制定的《村庄土地法》;1976年制定的《开发土地税收法》;1980年修订的《房建法》。这些法令都由国会讨论通过并颁布,由各有关政府部门负责实施,对规范城镇农村合理利用和有效开发土地资源具有重要法律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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