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土地资源保护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51页(748字)

20世纪初期,美国境内随着大批土地开发利用,各种破坏土地资源因素增多。美国国会逐渐对土地保护立法给予充分重视。1936年,国会通过《土壤保护和国内配额法》。该法律把农作物分为“消耗地力的”和“增强地力的”两种。凡是把种植“消耗地力的”作物的土地转种“增强地力的”作物的农场主,政府发给每英亩平均10美元的补贴,把土壤保护和控制生产的政策结合起来。1938年,国会修正的《农业调整法》第一章是土壤保护内容,根据法律规定,农业调整署也把土壤保护作为一个重要任务,使得美国农业部中有两个机构从事土壤保护活动。农业调整署的土壤保护补贴都用在了保护土壤和控制农业生产。1956年农业法的第1章提出“土壤银行计划”,这是战后最重要的土壤保护立法之一。该计划包括的主要内容:(1)耕地面积储备计划。根据此计划,农场主要停耕一部分种植主要农产品的土地,并同政府签订为期1年的合同,农场主可从政府得到相当于停耕土地租金的补贴。该计划为期3年(2)土壤保护储备计划。规定农场主在1956年至1960年期间同政府签订土地退耕计划。在实行耕地保护计划的基础上,1965年又提出了“耕地调整计划”和“绿化计划”,这是长期的土地退耕计划,政府支付补贴和分担部分成本。农场主可同政府签订为期不超过10年的合同。“绿化计划”是由联邦机构和地方政府购买耕地,作永久性的土壤保护或娱乐场所。进入80年代,农业危机加深和水土流失加剧。《1985年食物保障法》第7章再一次提出土壤保护计划,延长包括1977年土壤和水资源保护法等几个现行法律的有效期限。对于在土壤严重流失土地上生产农产品的农场主,如果他们把土地改种草或树木达10年至15年,政府将付给他们以租金和种植覆盖物成本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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