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鲁土地改革条件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78页(479字)
秘鲁《土地改革法》第84条规定,申请评得家庭农业单位所必需的条件有:(1)是秘鲁人;(2)年龄在18岁以上或具有选民资格者;(3)是户主;(4)不是土地所有主,或虽是土地所有者,但其田产面积低于家庭农业单位面积。在后一情况下,只要土改和农业安置总局提出要求,就有义务把田产优先转让给该局;(5)优先住在评判田产或临近地方。第85条规定,土改和农业安置总局将通过抽签制度在具备前一条所述前提条件的人中间挑选评得土地者。第86条规定,评得土地者将在合同上承诺履行下述基本条件:(1)直接耕种土地;(2)把住处设在同亲自开发土地相适应的地方;(3)在结清地价之前,未经土改和农业安置总局的同意,不得出售和征税,更不得以任何理由转让对评得单位的权利;(4)在经济上亲自为农业和共同关心的服务业作贡献;(5)支付到期的购地费用,偿还拖欠土改和农业安置总局所批准的机构的债务;(6)如果在评地时已确定了加入合作社或社会福利协会的义务,就应加入某个合作社或社会福利协会;(7)尊重土改和农业安置总局发出的行政技术性指令。
上一篇:巴西土地改革立法
下一篇: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