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1954年初级合作社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46页(231字)

1954年10月,中共中央第四次全国农业互助合作会议作出决定。决定指出,建立初级社是当前阶段合作化运动的主要形式,应当在1957年以前集中力量来发展半社会主义的农业生产合作社。这一决定很快得到贯彻执行,初级社迅速发展,但一些地区出现急躁冒进倾向,不同程度地违反自愿互利原则,强迫农民入社,侵犯中农利益,加上农业受灾,农村中出现不同程度的紧张情绪。为安定农民生产情绪,中共中央接连发出通知,决定对合作社进行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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