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土地开发育成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09页(574字)

1978年12月5日颁布《国土开发研究院育成法》。本法宗旨:为了综合地、系统地实施旨在国土开发的研究、开发和各级国土计划的制定所需要的研究、调查、保护、育成所设立的财团法人国土开发研究院,从而使国土资源得以有效的利用、开发及保全,对国民福利增进和经济开发作出贡献。本法共12条。主要规定:(1)为了补充研究院所需资金,设置研究院基金,基金由政府或政府之外的捐助金构成。(2)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在研究院出于设施和运营需要时,可将国有财产或公有财产无偿让与或出租给研究院。(3)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为了制定关于国土建设综合计划法规定的政策和计划,而进行研究、调查时,须优先委托研究院。(4)研究院须制定每个会计年度的事业计划书及预算书提交建设部长官,并取得承认。(5)研究院制定的每个年度的收入支出决算书,在接受建设部长官指定的公认会计师的会计监查之后,须提交建设部长官。(6)不是研究院的,不能使用国土开发研究院或者与此类似的名称。(7)研究院的任员及职员或者曾在研究院任职的,不得泄露或者盗用职务上得知的秘密。(8)违反本法规定,擅自使用国土开发研究院或者与此类似的名称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泄露或者盗用职务上得知的秘密的,处以3年以下的徒刑或者监禁,或者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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