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自治区国有林木采伐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49页(469字)
1952年1月14日,内蒙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内蒙自治区国有林采伐暂行条例》。共20条,主要规定:(1)国有林的每年总采伐量不得超过每年总生长量。(2)采伐方式根据林区具体情况决定:一般必须实行择代或带状采伐,每公顷须保留胸高直径20至40公分能结籽的优良健康母树15至20株。禁止采伐珍贵树种及胸高直径30公分以下的幼、壮龄树。(3)编入保安林的,或被指定保留的林木或稀少贵重的树种,或生于险峻陡坡不易造林的地点的林木等禁止采伐。(4)采伐林木、伐木造林须按本条例规定执行。(5)木料运到集材场后,非经当地林政机关检收检放,采伐者不得动用或处理。(6)未经请准许可而进行采伐国有林的,以盗伐论,未遵照许可内各项规定采伐的,以滥伐论。对盗伐的,除将盗伐木材全部没收外,送交司法机关论处;对滥伐者,除将其超过许可范围滥伐的木材全部没收外,交送司法机关论处。(7)采伐者在作业中不得拒绝各级林政机关的检查或技术指导,否则停止其作业。条例还规定,1949年11月公布的有关国有林采伐条例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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