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有土地占有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07页(442字)
香港《公有土地条例》第2章未出租土地的占有中规定:(1)未出租土地的占有。没有许可证或契据或拨用备忘录,不许占有未出租土地。(2)许可证的颁发和法律效力。收到适当的规定费用后,当局可颁发占有未出租土地的许可证。(3)未出租土地的非法占有。如果未出租土地在没有许可证或契据或拨用备忘录的情况下被占有,当局可发出通知,要求在通知规定日期前结束占有。没有许可证或契据或拨用备忘录而占有未出租土地的任何人,未按本条例规定的要求结束占有,即为有罪,在罪名成立时将被处以10000港元罚款并监禁6个月;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参与在未出租土地上设立建筑物,或安排或指令在未出租土地上设立建筑物,未获得许可证或契据或拨用备忘录,即为有罪,则处以50000港元的罚款并监1年。(4)禁止从未出租土地上移走土壤、草皮或石块。没有依本条例颁发的移动执照,任何人不得从未出租土地上挖取或移走土壤、草皮或石块,违者,在罪名成立时可处以5000港元罚款并监禁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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