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有土地权属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06页(417字)
香港法律对公有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作出如下具体规定:(1)《公有土地条例》规定,未经许可不得在未出租的土地上取土石,进行挖掘等。(2)《森林和乡村条例》规定,未批租公有土地上的树木及其他植物均由政府所有。(3)《公有土地租赁条例》规定,除新界外,其余期满可续期的地契,均可自动续期使用,不必补地价。(4)《新界条例》规定,法庭有权认可并执行任何影响土地的中国习俗或传统权益,如以族、家或堂的名义获得的土地、祖宗的祀地、寺院庙地、社团的会地等,均可仍按中国的传统习俗保有其土地使用权。(5)《新界可续期官契条例》规定,自1898年7月1日开始计算的,为期75年的地租地契约期满后,可自动续期到1997年6月30日(减去3天),不必补地价或调整地税。另外,中英两国政府签署的《联合声明》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5章第2节《土地契约》亦对公有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期限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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