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132页(599字)

构成妨害行政诉讼行为必须具备的条件,也称妨害行政诉讼行为的构成要件。它是正确适用行政诉讼强制措施的前提。在审判实践中,不论妨害行政诉讼的行为如何复杂,表现形式有什么不同,都可以根据其是否具备妨害行政诉讼的构成要件来认定。妨害行政诉讼行为的构成要件是:①行为人已经实施了妨害行政诉讼的行为。也就是说,妨害行政诉讼的行为必须是已经发生、客观存在的行为,而不是意图实施,处于计划阶段的行为。它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②妨害行政诉讼的行为是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实施的。所谓行政诉讼过程,是指从原告起诉开始到执行程序终结前的整个期间,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如果行为人是在起诉前或者在执行程序终结后实施的行为,则不属于妨害行政诉讼的行为。这里应当注意的是,行政诉讼过程中实施的妨害行为,既包括在法庭内实施的妨害行为,也包括在法庭外实施的妨害行为。③妨害行政诉讼的行为是行为人故意实施的。也就是说,妨害行政诉讼只能是故意的,不存在因过失行为妨害行政诉讼的问题。所谓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妨害行政诉讼的正常进行,而有意识地去实施或者放任这种妨害行为发生。虽然在某些情况下,过失行为也会影响行政诉讼的正常进行,但过失行为不能认定为妨害行政诉讼的行为。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才能认定为妨害行政诉讼,从而对行为人适用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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