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56页(194字)
韩国《地籍法》第5章对土地所有权得失变更的注册登记和地籍公簿的整理程序、行政区域的变更、地籍公簿的注册事项的订正、土地注册的登记委托等作出规定。根据规定,整理后的地籍公簿应与管辖登记、不动产登记簿相符合,如发现不符合事项时,所管厅可以要求土地所有者进行重新申请等行为;所管厅发现地籍公簿的注册事项上有错误时,可进行调查、测量,予以订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