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地籍测量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56页(194字)

韩国《地籍法》第4章规定,地籍测量应使用测板测量、经纬仪测量、电波机或光波机测量及照相测量等方法;所管厅认为比例尺有变更必要时,可经比例尺变更委员会表决后,经内务部长官批准,予以施行;地籍测量必须由具有国家技术资格法规定的技术系列地籍测量资格者进行。本章还对地籍测量的原点、基础点标石的设置、出入他人土地、土地收入、损失补偿等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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