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228页(248字)

患者由于对自身状况或周围环境作出过分的估计,或无任何原因导致其情感活动处于烦躁不安的不愉快状态。同时可伴有心悸、出汗、面红、四肢发冷以及胃肠功能紊乱等植物神经功能障碍等症状。患者为了摆脱这种不愉快的情感状态,可实施出走、酗酒、自伤,甚至扰乱社会秩序等行为。焦虑可见于神经官能症、更年期综合征、精神分裂症、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等多种精神障碍。在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对于因焦虑而涉及法律问题的行为人,应在对其焦虑症状定性的基础上,确定其有关的法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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