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227页(582字)

各种车辆在行驶过程中所致的人体损伤。多数是交通事故和自杀。但也有驾车杀人,或用其他手段杀人后伪装交通事故或自杀的。交通工具致伤常见的是:①撞击伤。车辆撞击人体时,常由车辆的突出部位(如保险杠、货厢前部),在人体被撞部位造成表皮剥脱、皮下出血、挫伤、挫裂创,甚至骨折和内脏破裂。②摔跌伤。行人被高速行驶车辆直接撞倒或撞击一段距离后摔倒都能形成摔跌伤。头部着地可发生头皮挫裂伤。严重时颅骨凹陷性骨折、粉碎性骨折及脑损伤。③辗压伤。汽车轮胎直接压过人体,体表常有紫红色的与轮胎花纹一致的皮下出血,衣裤上留有轮胎花纹的印痕。由于橡皮轮胎质软有弹性,若辗压在软组织丰富的部位,体表可无明显损伤,但体内损伤十分严重,常有骨折和内脏破裂。有的辗压处皮肤与深部组织大面积分离,形成剥皮创。此外,在辗压过程中,由于肢体极度牵拉扭转,在未直接作用的远端部位,如颈部、腋窝、腹股沟等处出现与皮纹线方向一致的浅表性裂创,称伸展创。火车辗压人体可造成肢体断离。

在交通事故中,司乘人员亦可能因急刹车或车辆颠翻而造成撞击伤、挤压伤或因颈部过度伸展或过度屈曲,使颈部软组织牵拉、扭转及压迫,造成颈部肌肉韧带、颈椎、椎间盘甚至脑和脑干损伤,即挥鞭样损伤。有时还有乘员被摔出车厢,造成严重的摔跌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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