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加利亚建房土地使用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76页(468字)

保加利亚1992年《农业土地所有和使用法》过渡和结束条款第4条规定,终止按国民议会主席团、国务委员会和部长会议的法令效力提供给公民的农业土地使用权:(1)上条所述被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公民,如在1992年12月31日之前通过乡委员会按部长会议根据相应地区的市场价格确定的价格付给所有者土地款,则可得到他们已建房屋的土地的所有权。(2)当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在35平方米以上或高于一层楼,则按本法效力得到土地所有权的公民还需根据部长会议确定的标准向国家交纳房屋扩建部分的累进税费,如所建房屋在1992年1月1日前是所有者家庭(包括夫妻及其未成年子女)的惟一住房,则无须交纳这笔费用。(3)如土地所有者没有按第1款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得到土地的赔偿,而他在1993年6月30日之前按部长会议根据相应地区的市场价格确定的价格通过乡委员会付款给建房的土地使用者或其继承人,他便获得房屋的所有权。(4)当土地和房屋的价值均未付清时,建房的土地使用者只得到与土地分开的房屋的所有权,同时按第2款规定交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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