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尔巴尼亚农田使用权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76页(301字)

阿尔巴尼亚1991年《土地法》第6条规定,非农业合作社社员的农村住户以及在国营农场工作和居住的家庭,将获得农田使用权,其面积大小由部长会议另行规定。第11条规定,获得农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人或自然人,只能把农田用于农业目的,维持和提高其生产力,进行平整和建设保护农田的项目。第12条规定,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必须保护水利和电力设施以及其他设备和工程。任何所有者和使用者均无权阻挠其他所有者和使用者利用这些设备和工程。基层和区政权机关有权调解可能产生的分歧。第15条规定,任何获得使用权的法人或自然人,如在1年之内不把土地用于农牧业目的,取消其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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