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地籍公簿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56页(212字)

韩国《地籍法》第2章规定,所管厅应在地籍书库中备置、保管地籍公簿,并永久保存。本章还对土地台账及林野台账、地籍图及林野图、数值地籍簿、地籍公簿的管理等事项作出规定。根据规定,欲阅览地籍公簿或得到其抄本者,须向所管厅提出申请;在地籍公簿灭失时,所管厅应按总统令规定立即修复;在地籍公簿因污损或磨灭等不能发挥其效用时,所管厅可以通过道知事,经内务部长官批准,对其重新进行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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