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优先权利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7页(476字)
1991年《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第4章申请育种者权利中规定:(1)凡已正式向缔约方之一提交保护某一品种的申请(“首次申请”)的育种者,出于为获得同一品种育种者权利而向其他缔约方主管机关提交申请(“续后申请”)时,均享有为期12个月的优先权,这个期限从提交首次申请之日算起,申请的当日不计在内。(2)育种者为从优先权中获益,在提交续后申请时有权要求享有首次申请的优先权。受理续后申请的机关可以要求育种者在一定时间内(从提交续后申请之日起不少于3个月)提供有关文件,包括经受理首次申请的主管机关证实为真实文本的首次申请的副本和样品或其他证据,证明两次申请的主题内容是同一个品种。(3)允许育种者在优先权期满后两年之内,或在首次申请被拒绝或撤销后的一定时间内,向续后申请受理方提供根据该缔约国法律需要的信息、文件或材料,以满足第12条所指的审查要求。(4)(1)项中所规定的期限内发生的事件,例如另提申请或首次申请所涉及品种的公开或利用,不能成为拒绝受理续后申请的理由。这类事件也不应产生第三方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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