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项目与特殊行为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新编增值税实务操作与纳税节税手册》第21页(1131字)

(1)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项目

①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应当征收增值税,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纳税。

②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应当征收增值税。

③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均应征收增值税。

④集邮商品(如邮票、首日封、邮折等)的生产、调拨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的集邮商品,均征收增值税。

(2)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行为

①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销售代销货物;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上述8种行为确定为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均要征收增值税。其确定的目的有两个:一是保证增值税税款抵扣制度的实施,不致因发生上述行为而造成税款抵扣环节的中断;二是避免因发生上述行为而造成货物销售税收负担不平衡的矛盾,防止以上述行为逃避纳税的现象。

②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发生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

③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增值税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如果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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