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新编增值税实务操作与纳税节税手册》第26页(659字)

增值税税率的确定是就应税产品的总体税负而言的,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在实行税款扣除制的条件下,确定某一流转环节的税率时,不能只考虑该环节本身应承担多少税收负担,还必须把以前各环节承担的税负加在这个环节上,在各环节累计税负的基础上设计该环节的税率,这样才能使本环节的税收负担达到税率设计所要求的水平。税款扣除制不但要求税款必须按照整体税负进行设计,而且也为这样做提供了可能。因为,在实行税款扣除制的情况下,商品的整体税负一旦确定下来,就不会因流转环节的增减而发生变化,可以始终与税率保持一致。通过下面增值税税率公式,可以清楚地看出这一特征:

这一公式如运用于最终零售环节,其增值税率就体现了该商品的整体税负。由此可见,在实行增值税的条件下,由于增值税税率是按照整体负担率设计的,而整体负担率又不受流转环节变化的影响,所以,只需将商品的流转额直接乘以税率便可得出商品的整体税额,即:

某商品的整体税额=该商品的最终零售额×零售环节的税率

阶梯式流转税税率的设计与此完全不同,由于阶梯式流转税在每一流转环节都要按流转额全值重复计税,使得它的税率无法按照商品的整体税负进行设计,只能针对某一流转环节自身所应承担的税收负担分环节设计税率。而且,商品的名义税率与其实际税负并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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