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新编增值税实务操作与纳税节税手册》第93页(1192字)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产生纳税义务的法定时限。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除视同销售货物外,纳税人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需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已经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另一个是已经收取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以根据以下不同情况确定:

(1)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①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例1】光华公司2004年9月28日采用直接收款方式售出产品一批,已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但买方到30日还未提货。这家公司以货物未发出为由,本月未计提销项税额。请问,这家公司的做法是否正确?

根据税法规定,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因而,光华公司应将9月28日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提销项税额。光华公司的上述做法是错误的,视同偷税论处。

②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③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④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⑤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的,为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的当天。

⑥提供应税劳务的,为提供劳务时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⑦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行为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2)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报送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企业会计准则》中确定营业收入实现的时间基本相同,这是因为两者都是以货物(商品)、劳务已经提供同时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证为标准的。但两者之间并不完全相同,纳税人在确定纳税义务是否发生时,只能以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不能以《企业会计准则》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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