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农村信用合作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03页(286字)
民国政府为加强农村金融管理,曾于20世纪30年代颁布农村合作社条例,对合作社的组织、社员、社股、职员、会议、监督、解散、清算、合作社联合会等作出规定。1932年公布《农村信用合作社模范章程》。章程由总章、社员、社股、业务、职员、会议、附则等7章42条组成。其中总章中规定,本社以贷放生产上必要资金于社员,及办理储蓄为目的;社员均负无限责任。章程还规定,社股金额每股定为国币几元;信用社借入款项及储金存款,最高额不得超过股金及公积金总额的20倍;本社放款利率以月息计,由社员大会按当地最低利率为标准,最多不得超过1分6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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