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3年民国合作金库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03页(301字)

民国政府1943年9月18日公布《合作金库条例》,共5章23条。主要规定:(1)合作金库以调剂合作事业资金为宗旨。(2)合作金库分中央合作金库及其各省市分金库、县市合作金库二级。(3)合作金库受合作及金融主管机关的监督指挥。(4)中央合作金库资本为6000万元。县市合作金库资本为10万元至50万元。(5)中央合作金库及县市合作金库资本均采用股份制。(6)合作金库为有限责任制,各股东均以所认股额负其责任。(7)按本条例规定组织中央合作金库、县市合作金库理事会,设置经理。(8)合作金库业务范围,以专营或兼营的各级合作社、合作社团及合作业务机关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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