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6年民国合作金库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03页(307字)
民国实业部1936年12月18日公布《合作金库规程》,共5章25条。主要规定:(1)合作金库以调剂合作事业资金为宗旨。(2)合作金库分中央合作金库、省及直隶行政院的市合作金库、县市合作金库、县市以上区域合作金库代理处。(3)合作金库以有限责任或保证责任为限。(4)合作金库股票,分1股、10股及100股三种,均为记名式,非经合作金库理事会同意,不得让与或担保债务。(5)各级合作金库由社员选派代表出席代表大会。(6)合作金库设理事、监事若干人,组织理事会、监事会。(7)合作金库设经理一人,综理金库业务。(8)合作金库办理存款、借款、放款、汇兑代理收付各种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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