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粮食基金管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43页(548字)
韩国1970年8月12日颁布《粮食管理基金法》,1981年3月20日修订颁布。本法宗旨是,为理顺粮食供求关系和搞好管理而设立粮食管理基金,并规定其有关运用事项。共15条。其中规定:(1)基金置于粮食管理特别会计之内。(2)基金由农水产部长官使用和管理;基金按企业会计原理管理。(3)农水产部长官须在每个计划年度开始前编制粮食管理基金使用计划,在基金的运用上认为必要时,可依据预算的规定作为基金债务向韩国银行或从基金中长期或临时借入资金。(4)基金会可直接管理和运用由政府作为主债务人通过向外国政府或外国人或国际机构借款或依据其他契约而进口的粮食及其销售货款。(5)基金会以粮食及其副产品的销售货款、转入金、利息收入、捐款、借款及其他因基金运用而产生的收益为收入。(6)基金以粮食的买入费、粮食包装物的买入费、制作费、进口粮食的还本付息、对粮食管理特别会计的转出以及其他因实施基金事业而产生的支出为支出。(7)基金必须依照预算的规定,把基金运用管理费和其他粮食行政管理上的所需经费转入粮食管理特别会计。(8)粮食管理特别会计决算上的剩余金中的岁入岁出决算剩余金,须不受岁出预算的限制,如数转入基金。本法不对基金的会计机关、决算报告制度等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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