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围绕地通行权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90页(360字)
日本1987年《民法典》第210条规定:(1)某土地被其他土地围绕而不能通至公共道路时,该土地的所有人为通至公共道路,可以从围绕地通过。(2)非经池沼、河渠或海洋则不能通往他处或因悬崖致土地与公共道路高低悬殊时,亦同。第211条规定:(1)于前条情形,应本着既满足通行权人需要,又使围绕地受损失最小的原则,选定通行的处所及方法。(2)通行权人于必要时,可以开辟通路。第212条规定,通行权人对通行地的损害,应支付偿金。但是,除因开辟通路而产生的损害外,可以逐年分付偿金。第213条规定:(1)因分割而产生不能通往公共道路的土地时,该土地的所有人为通至公共道路,只能通行其他分割人的所有地。于此情形,无须支付偿金。(2)前款规定,准用于土地所有人将其土地一部让与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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