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合作社联盟稽核管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8页(289字)
根据《国际合作社联盟章程》第6章规定,联盟中央委员会可从其成员中任命1名稽核管理委员,稽核管理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3名,不得多于5人。稽核管理委员会有以下职责:(1)任命联盟稽核员,其费用由执委会确定;(2)就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是否在规定预算内得到贯彻,所做的一切都未违背联盟两个问题作报告。为此,该委员会应有获得一切文件的渠道;(3)汇总所有的财务报告向联盟政府提交,并向中央委员会报告有关成员组织全面履行财务责任的情况;(4)接受稽核员报告,并附上意见提交执委会;(5)报告交执委会后提交中央委员会纳入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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